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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残疾证件变更办理

日期:2017年07月27日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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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对象: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受理部门: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申请时限: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 

  四、提供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写明入退伍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经过,原评残等情况; 

  2、《户口簿》(原件及1份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4、《残疾军人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5、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 

  6、《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属于军队离退休的须提交《军队干部(离)退休审批报告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 

  7、属于移交政府安置的须提交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8、近期二寸彩色登记照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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