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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武汉市农民合作社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年06月26日  信息来源:市农委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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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农委(农业局):

  经与市财政部门协商,现将《2018年武汉市农民合作社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协调区财政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1.2018年武汉市农民合作社补贴资金预拨建议表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2018年武汉市农民合作社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为了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加强农民合作社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扶持对象 

  本方案所称农民合作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市财政局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补贴资金。本专项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经区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到农业部门备案的农民合作社发展(市级示范合作社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认定);对于老区、贫困地区及有计划生育家庭入社的合作社,进行适当倾斜。

  二、扶持范围   

  本专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以下环节: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检疫仪器、设备以及培训设备;建设标准化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市场信息等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农机专业合作社包括库棚建设、场地硬化,配备办公信息化、农机维修、贮油及消防设备,新机具新技术推广示范和培训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植保专业合作社包括购置机动喷雾器、专业机手防护装备、专业化防治试验示范等。

  三、扶持方式、标准 

  (一)扶持方式

  本专项补贴资金由市级按照因素分配法切块下拨至各区,各区农委(农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管理。

  (二)扶持标准

  本专项补贴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市级示范社及运作规范、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发展。用于市级示范社的资金不低于资金总量的80%,用于贫困村的合作社扶持资金不低于资金总量的20%。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其中市级示范社补贴额度不超过15万元,联合社补贴不超过20万元,一般合作社补贴不超过8万元。市级示范社享受财政资金补贴政策不得超过2次。

  四、专项补贴资金的分配与管理 

  (一)补贴资金的分配

  1、专项补贴资金采取因素法切块下拨、分配至各区。依据的因素主要包括:市级以上示范社数量、农民合作社总数、农业人口总数、耕地与养殖水面总面积,所占权重依次为5﹕3﹕1﹕1,上述指标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资金分配计算公式:N=M(A×50%+B×30%+C×10%+D×10%)

  N为应分配某区农民合作社专项补贴资金数;

  M为全市农民合作社专项补贴资金总数;

  A=某区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数量÷全市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数;

  B=某区农民合作社总数÷全市农民合作社总数;

  C=某区农业人口总数÷全市农业人口总数;

  D=某区耕地与养殖水面总面积÷全市耕地与养殖水面总面积。

  2、上年度切块资金,没有在当年将资金安排落实到位的区,在本年度安排资金时,以上年度实施项目资金为基准进行切块安排,并将存余资金计入本年度安排的资金总量,调整出的部分资金分配到其他区。

  3、切块到区有单列农机合作社的补贴资金,优先安排农机合作社项目,如农机合作社项目实施困难的,在经区产业化办和农机办协调一致后,可以打通使用。

  4、农民合作社补贴资金建设项目,凡在市级及以上部门项目稽查中查出问题的区,在下一年度资金切块时,减去被稽查出问题的补贴资金量,调整出的部分资金分配到其他区。

  (二)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市切块下达到区的本年度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按要求提出项目安排计划,不得随意改变补贴建设内容,并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监督。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移用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该合作社今后申请该专项补贴资金的资格,同时停止该区下一年度申请该专项补贴资金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所在地的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实行绩效评价,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期保质完成项目。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对项目实施、补贴资金使用和产生的效益进行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市农委。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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